伦理审查工作技术指南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对可辨认身份的人体组织或数据的研究中,伦理学上具合理性的基本特征有:该研究采用的方法所获取的资料是用其他方法无法获取的;研究设计科学合理,所用研究方法应合乎研究的目的并适用于研究阶段与研究领域;研究风险相对于预期受益是合理的;在研究的实施中尊重、保护和公平地对待受试者,并且符合研究实施所在社会的道德规范;所有研究人员在教育和经验方面都有资格承担并胜任该项研究。
临床研究的主要伦理问题包括:研究的科学设计与实施,研究的风险与受益,受试者的招募,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知情同意的过程,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隐私和保密,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涉及妇女、孕妇的研究,国外机构发起的研究。
第一章 研究的科学设计与实施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必须遵循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必须建立在对科学文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必须以充分的实验室研究和恰当的动物实验为基础。必须尊重研究中所使用的动物的权利(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第12条)。
二、审查要点
3.1 研究条件与研究人员
主要研究者和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进行不同申办者相同品种的药品临床研究,并不得同时进行过多品种的临床研究(同时主持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和科研课题一般不超过3项)。
3.2 利益冲突
3.3 研究的公开
三、临床研究中对照的选择
为了获得可靠的结果,研究者必须将受试者分配到研究组和对照组,比较研究干预与对照干预的效应。一般而言,诊断、治疗或预防性干预试验中对照组的受试者,应得到公认有效的干预。当研究目标是评价研究性干预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时,使用安慰剂对照通常比阳性对照更能产生科学可靠的结果。在很多情况下,除非是安慰剂对照,否则难以区分是有效干预、还是无效干预(研究的分析灵敏度问题)。然而,如果使用安慰剂剥夺了对照组的受试者接受公认有效干预的权利,因此使他们暴露于严重的损害,特别是如果损害是不可逆的,使用安慰剂显然是不道德的。
研究干预针对的病情相对较轻,不采用公认有效干预措施的风险确实很小而且很短暂,安慰剂对照设计在伦理上是可接受的,从科学依据上更可取。例如:
当阳性对照不能产生可靠结果时使用安慰剂对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在伦理上才是可被接受的:
假如干预所针对的情况非常严重(如癌症或HIV/AIDS),不能剥夺对照组中受试者使用公认有效的干预措施。
当缩短安慰剂的使用时间,以及研究设计准许在无法忍受的症状发生时改用阳性治疗(避害性治疗,escape treatment),增加了这种安慰剂对照研究在伦理学上的可接受性。
伦理委员会应确信受试者的安全与权利得到充分地保护,可能的受试对象被充分告知了可替代的治疗方法,以及研究的目的和设计是科学合理的。
如果伦理委员会审查认为安慰剂对照是合理的,还应确信风险已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小化。安慰剂对照可能有的损害效应最小化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应事先设定“提前终止”情况的判断标准,并且测定的时间应当保证病情未得到良好控制时不至于没有阳性药物进行治疗。
四、中药的特点与科学性审查
1. 背景
2. 中药的特点与审查考量
2.1 特点一:多成分的混合物
2.2 特点二:正式研究之前大量的人体使用经验
3. 研究阶段的考量
3.1 临床前研究
3.2 II期临床研究:评价不同剂量用于患者的有效性
3.3 III期临床研究
4. 中药制剂临床试验的不确定问题
这些问题的不确定性应向所有相关人员明确说明,包括在知情同意过程中。
第二章 研究的风险与受益
二、审查要点
对于所有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研究者必须保证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了合理地平衡,并且最小化了风险。
1. 研究风险的定义与评估
1.1 定义预期的研究风险
1.2 研究风险的等级
1.3 研究风险的影响因素
三、涉及不能给予知情同意受试者时关于风险的特殊限定
1. 不大于最小风险
2. 略大于最小风险
四、预防或推迟致命的、或致残后果的随机对照研究的风险最小化
随机对照试验的受试者有被分配接受已被证明疗效较差的治疗的风险。为评价一种干预措施预防或推迟致命的、或致残后果的随机对照试验,为使其风险最小化:
五、数据与安全监查
临床试验数据和安全监查的目的是保证受试者的安全,避免以往未知的不良反应,保证数据的有效性,以及当明显的受益或风险被证实时,或试验不可能成功获得结论时,适时终止试验,保护受试者不必要地长时间接受疗效较差的治疗。
1. 原则
2. 安全监查的强度
安全监查的强度应该与研究风险的等级相当。对于处于二者之间的风险等级,应该就高级的风险等级进行监查。
研究风险的等级,参见第二章“二、审查要点,1. 研究风险的定义与评估”。
2.1 最小强度监查。如:
2.2 低强度监查。如:
2.3 中等强度监查。如:
2.4 高强度监查。如:
3. 数据和安全监查计划
数据与安全监查计划至少应包括:针对风险等级的安全监查强度,负责监查的人员和组织,不良事件处理和报告。
3.1 研究风险等级的评估,以及基于风险等级的安全监查强度。
3.2 负责监查的人员或组织:
3.3 不良事件处理和报告
六、特定人群的风险
某些领域的研究,如流行病学,遗传学或社会学,可能对团体、社会、或以人种或民族定义的人群的利益带来风险。可能发表的研究信息也许会给一个群体打上烙印,或使其成员受到歧视。这样的信息,可能正确或错误地提示,如某一人群的酒精中毒,精神病或性传播疾病的发病率比平均发病率要高,或特别易患某些遗传性疾病。实施这样的研究计划应注意这类问题:
第三章 受试者的招募
一、原则
二、审查要点
招募合格的受试者是临床试验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而且可能是最困难、最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作为伦理审查的一部分,招募材料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并且这些文件的任何修改都必须作为试验的正式修改再次提交审查。
1. 招募方式
2. 受试人群的选择
3. 激励与补偿
第四章 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
一、原则
二、审查要点
1. 实验性研究应告知受试者的信息(ICH GCP)
此外,审查还有考虑:
2. 前瞻性研究受试者应知晓的信息(CIOMS)
在要求受试者同意参加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须以其能理解的语言或其他交流形式提供一下信息:
三、隐瞒信息
第五章 知情同意的过程
一、原则
二、审查要点
1. 基本规则
2. 个体的知情同意
2.1 规则
2.2 过程
3. 重新获得知情同意
三、免除知情同意
1. 利用以往临床诊疗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研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伦理委员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知情同意:
病人有权知道他们的病历或标本可能用于研究。医疗机构可以通知所有新来病人,他们的病历档案可能会因研究目的被利用,给予患者同意或拒绝这种利用的机会。
2. 利用以往研究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研究
在最初的知情同意过程中最好能够预见将来利用这些病历或标本用于研究的计划(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可行的),并与可能的受试对象讨论,如有必要,请求其同意:
四、免除知情同意书签字
以下两种情况,伦理委员会可以批准免除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紧急情况下无法获得知情同意的研究
1. 定义
2. 伦理的考量
3. 法律、规范与指南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CIOMS《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第六条:急诊条件下,在未获得受试者同意前就打算开始的研究,……如果没有所在社会有力的支持,研究不应进行。
第六章 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
一、原则
二、审查要点
1. 研究受试者的医疗与保护
2. 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的治疗与补偿
2.1 规则
我国GCP规定
2.2 公正的补偿和免费医疗
2.3 知情同意
2.4 申办者的责任
2.5 保险
3. 研究结束后的治疗安排
三、急诊紧急医疗,出于同情使用研究性治疗
1. 定义
急诊紧急医疗情况是指生命垂危或严重伤害的情况。生命垂危是指死亡可能性很大的疾病或疾病状况,除非该疾病进程得以中断。严重伤害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不可逆性改变的疾病或疾病状况,包括失明、肢体缺失、手脚缺失、失聪、偏瘫或中风。
2. 规则
3. 未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七章 隐私和保密
一、原则
二、审查要点
1.基本规则
2. 研究者和受试者之间的机密
2.1 研究者的责任
2.2 知情告知
2.3 HIV/AIDS药品和疫苗的临床试验
3. 医生和病人之间的机密
3.1 医生的责任
3.2 利用医疗病历记录的研究
医生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在病历或其他档案中记录了他们的观察和干预措施的详细信息。流行病学研究可能经常利用这些记录。
三、遗传学研究的保密问题
1. 利用可识别受试者身份的生物标本,进行已知临床或预后价值的遗传学研究
2. 生物标本不是完全匿名,并且预料到可能有正当的临床或研究的理由,需要将遗传学研究的结果和受试者相关联
第八章 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
一、原则
二、审查要点
1. 定义
弱势人群是指那些相对地(或绝对地)没有能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人。更正式地说,他们没有足够的权力、智力、教育、财力、力量、或其他必需的属性来保护他们的自身利益。通常被认为弱势的群体,是指那些能力或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给予同意或拒绝同意的人。
2. 选择弱势群体参加研究的理由与特殊保护措施
涉及弱势群体临床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该研究可能导致参加研究的负担和利益分配不公平。
邀请弱势群体参加临床研究需要特殊的理由,如果选择他们,必须切实履行保护他们权利和健康的措施。
临床研究纳入弱势群体受试者,伦理委员会需要确信:
一般来说,临床研究必须先研究弱势程度较小的人群,再涉及弱势程度较大的人群。
三、涉及儿童的研究
1. 背景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弱势群体,邀请他们参加临床试验,伦理审查需要考虑一些特殊问题。
2. 研究的合理性
研究儿童期疾病和儿童特别易感的状态(如疫苗试验)以及既用于儿童又用于成人的药品的临床试验,儿童的参与是绝对必要的。现在已经普遍公认,作为一般规律,任何可能适用于儿童的新的治疗、诊断或预防产品在上市前,申办者必须评价其对儿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涉及儿童的临床研究,研究者必须确保:
3. 风险的特殊考量
4. 儿童的赞同
4.1 赞同(同意参加研究的肯定意见)
4.2 有意识的反对/明确的反对
4.2.1 如果儿童需要的治疗在研究以外的条件下不能获得,研究干预措施预示有治疗效果,并且没有令人满意的替代疗法,孩子有意识的反对/明确的反对的处理可分为以下2类情况:
4.2.2 患有可能致命疾病,研究干预有希望维持或延长生命,而且没有令人满意的替代疗法,孩子有意识的反对/明确的反对的处理原则:
5. 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6. 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
7. 心理学和医学支持
8. 知情同意的特殊考量
9. 涉及公共福利机构的儿童和未成年人的研究
10. 药物I期临床试验和疫苗I、II期临床试验
四、涉及精神障碍人群的研究
1. 定义
2. 研究的合理性
3. 知情同意的特殊考量
4. 由于精神障碍不能给予充分知情同意者,同时患其他严重疾病的情况
精神障碍不能给予充分知情同意者,同时患有严重疾病、或有患严重疾病的危险,如艾滋病病毒感染,癌症或肝炎:
第九章 涉及妇女、孕妇的研究
一、涉及妇女的研究
1. 背景
2. 选择育龄期妇女作为受试者的条件
3. 知情同意的特殊考量
二、涉及孕妇的研究
1. 背景
2. 研究的合理性
3. 知情同意的特殊考量
4. 其他的特殊考量
第十章 国外机构发起的研究
国外机构发起的研究是指在我国进行,但由一个国外的国际或国家的组织或医药公司与东道国有关当局、机构和个人合作或达成协议,来申办、资助,有时全部或部分承担实施的研究。
二、审查要点
1. 伦理审查的特殊职责
1.1 国外申办者或国际组织的伦理委员会的特殊职责
1.2 我国伦理委员会的特殊职责
2. 东道国的健康需要
2.1 规则
2.2 健康需要
三、国外申办者提供健康医疗服务的道德义务
国外申办者提供卫生保健服务的义务因特定的研究情况和东道国的需要而异。申办者在特定研究中的义务应在研究方案中阐明。
国外申办者在伦理上有义务确保可获得:
四、加强伦理和科学审查能力以及生物医学研究的能力
1. 国外申办者在伦理上的义务
国外申办者在伦理上有义务促进东道国、地区或机构可持续的、独立的科学和伦理审查能力以及生物医学研究的能力。
2. 能力培养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3. 能力培养的计划
4. 能力培养的目标